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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老区建设促进会章程

  (2019年1月16日市老促会五届一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洛阳市老区建设促进会(简称市“老促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及组成:市老促会是以市党、政、军离退休老同志、政府有关部门、群众团体以及热心老区建设事业的企业家和社会人士参加组成,经批准注册成立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的社会法人资格,属非盈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和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面向老区,服务老区,努力为老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促进老区建设事业的发展。在开展各项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主管单位是洛阳市委老干部局(以下简称市委老干局),经市民政局登记注册,接受其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51号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职责:

  (一)宣传和推介老区的发展和建设,传承和弘扬老区革命传统和精神,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和支持老区的建设和发展;

  (二)深入老区调查研究,反映老区人民的愿望和期盼,提出加强老区建设的政策性建议;

  (三)为老区建设提供服务,帮助老区开发资源、开拓市场,促进老区经济加快发展;

  (四)支持老区基础设施建设,用好资金,帮助老区改变生产生活条件;

  (五)牵线搭桥,为老区引进人才、技术、资金和建设项目;

  (六)接受国内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和资助,扶持老区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

  (七)帮助老区开展职业培训,为老区建设培养适用人才;

  (八)加强与中国老促会、省老促会以及我省各市老促会的联系,交流经验,互通情况,共同促进老区建设和发展;

  (九)围绕党中央提出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积极做好革命老区建设事业发展的促进工作;

  (十)指导基层老促会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单位

  第七条 会员单位亦称洛阳市老促会理事单位。

  第八条 本会会员单位由本级党、政机关涉及革命老区宣传、老区政策和经济发展的有关职能部门组成。入会条件是: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符合洛阳市民政局有关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本会理事单位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参与本会工作。

  第十条 会员单位的权力: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四)阅读本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

  (二)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三)宣传党和政府关于老区建设的方针、政策;

  (四)深入老区调查研究,为党和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理事会。在全体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聘请德高望重的领导同志或专家为顾问。

  第十四条 本会驻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一般一个月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坚持民主协商的原则,对重大问题在付诸表决时,少数服从多数。

  第十六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但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全体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召开,每年举行一次,但须有2/3以上理事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单位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理事,聘请顾问;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四)审定本会工作计划,决定重大事项;

  (五)根据实际需要,增补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理事,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单位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一届任期五年,期满应及时换届。

  第十九条 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身体健康,有履职能力;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任职年限和年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原则上只能任职两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体理事会2/3以上理事单位表决通过,报上级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本会各项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有关协议等;

  (五)调研指导县区老促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三)检查工作,督促落实;

  (四)调研指导协调基层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之间的工作;

  (三)协商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协商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按有关规定成立中共洛阳市老区建设促进会临时支部。

  (一)临时支部委员会设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若干。本会驻会党员应加入临时支部。

  (二)临时支部委员会负责本会党员管理;组织党员参加党的活动,定期开展组织会、党员生活会;教育本会党员学习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委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履行党员义务,做好党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内设办公室、项目办、妇女工作委员会(简称妇工委)等相关工作机构。

  第五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金来源是:政府拨款;接受国内外的捐赠;从事各种咨询、代理等有偿服务的收入;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金和办公经费,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洛阳市财政局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洛阳市民政局、财政局和市委老干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章程如理事认为需要修改的,可用口头或书面提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后,提交全体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章程修改后,经市相关部门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委老干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委老干局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洛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委老干局和洛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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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促会简介
    中国革命老区,是指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创建的革命根据地。全国有1389个革命老区县(旗、市、区),分布在 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老区人民为革命的胜利和建设事业付出了巨大牺牲,做出了巨大贡献,是共和国走来的地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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