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洛阳市老区建设促进会(简称市“老促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及组成:市老促会是以市党、政、军离退休老同志、政府有关部门、群众团体以及热心老区建设事业的企业家和社会人士参加组成,经批准注册成立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的社会法人资格,属非盈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和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面向老区,服务老区,努力为老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促进老区建设事业的发展。在开展各项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主管单位是洛阳市委老干部局(以下简称市委老干局),经市民政局登记注册,接受其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3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职责:
(一)宣传和推介老区的发展和建设,传承和弘扬老区革命传统和精神,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和支持老区的建设和发展;
(二)深入老区调查研究,反映老区人民的愿望和期盼,提出加强老区建设的政策性建议;
(三)为老区建设提供服务,帮助老区开发资源、开拓市场,促进老区经济加快发展;
(四)支持老区基础设施建设,用好资金,帮助老区改变生产生活条件;
(五)牵线搭桥,为老区引进人才、技术、资金和建设项目;
(六)接受国内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和资助,扶持老区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
(七)帮助老区开展职业培训,为老区建设培养适用人才;
(八)加强与中国老促会、省老促会以及我省各市老促会的联系,交流经验,互通情况,共同促进老区建设和发展;
(九)围绕党中央提出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积极做好革命老区建设事业发展的促进工作;
(十)指导基层老促会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单位
第七条 会员单位亦称洛阳市老促会理事单位。
第八条 本会会员单位由本级党、政机关涉及革命老区宣传、老区政策和经济发展的有关职能部门组成。入会条件是: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符合洛阳市民政局有关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本会理事单位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参与本会工作。
第十条 会员单位的权力: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四)阅读本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
(二)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三)宣传党和政府关于老区建设的方针、政策;
(四)深入老区调查研究,为党和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理事会。在全体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聘请德高望重的领导同志或专家为顾问。
第十四条 本会驻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一般一个月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坚持民主协商的原则,对重大问题在付诸表决时,少数服从多数。
第十六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但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全体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召开,每年举行一次,但须有2/3以上理事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单位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理事,聘请顾问;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四)审定本会工作计划,决定重大事项;
(五)根据实际需要,增补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理事,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单位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一届任期五年,期满应及时换届。
第十九条 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身体健康,有履职能力;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任职年限和年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原则上只能任职两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体理事会2/3以上理事单位表决通过,报上级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本会各项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有关协议等;
(五)调研指导县区老促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三)检查工作,督促落实;
(四)调研指导协调基层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之间的工作;
(三)协商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协商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按有关规定成立中共洛阳市老区建设促进会临时支部。
(一)临时支部委员会设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若干。本会驻会党员应加入临时支部。
(二)临时支部委员会负责本会党员管理;组织党员参加党的活动,定期开展组织会、党员生活会;教育本会党员学习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委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履行党员义务,做好党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内设办公室、项目办、妇女工作委员会(简称妇工委)等相关工作机构。
第五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金来源是:政府拨款;接受国内外的捐赠;从事各种咨询、代理等有偿服务的收入;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金和办公经费,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洛阳市财政局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洛阳市民政局、财政局和市委老干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章程如理事认为需要修改的,可用口头或书面提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后,提交全体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章程修改后,经市相关部门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委老干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委老干局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洛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委老干局和洛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