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快革命老区社会经济发展,加大对老区的支持力度,从2011年起洛阳市财政每年安排80万元老区建设特殊经费,并要求各县(市、区)积极整合各项农业专项资金,支持老区经济发展。2011年安排的特殊经费80万元已经拨付到位。并要求严格按照《洛阳市老区建设特殊经费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加强资金管理。
一、使用范围:财政支持老区建设特殊经费使用范围包括:老区贫困村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安全饮水、村组道路项目、经济作物、经济林、畜牧水产养殖项目、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批发市场建设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项目、老区红色资源开发、革命遗址的建设与修缮项目、贫困老区村急需解决的公益性项目等。
二、申报与审批:县(市、区)对拟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论证,附送农业专项资金标准文本,由市老促会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对所有上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后提出意见,会同市财政局择优确定扶持项目。项目实施计划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如有变更,应按规定逐级报批。
三、资金拨付与管理:老区建设特殊经费严格实行县级报账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属于政府采购规定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市老促会负责监督工程招投标过程,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四、验收与监督:项目竣工后,县(市、区)老促会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完成项目验收后形成竣工报告,市老促会和市财政局对竣工项目进行复检。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老区建设特殊经费的行为,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